赣鄱智优集团与您分享经典案例:冒用他人身份参保,社保机构应否核定工伤保险待遇
创建时间:2024-11-22 10:17

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


案情简介


法院审理


法官说法

实践中,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,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单位工作,并同时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。一旦发生工伤事故,这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。
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情况下,如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发生,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,但由于用人单位是以他人的身份信息缴纳的工伤保险费,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是他人,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也是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,职工本人并不在其中。社会保险机构只能根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办理社会保险,因职工本人未办理参保登记,就不存在个人社会保障号码,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也无法支付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待遇。
根据《 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,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,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分项目共同承担,即停工留薪期工资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,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者工亡补助金等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。在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情况下,如果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,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。然而,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,因为职工未提供真实的公民身份号码,导致无参保登记信息,因此不能通过社保机构支付。
鲁法案例【2024】504
来源:山东工会、网络、云工伤
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。
